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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 2017-10-27 17:1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640

原告在立案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被告户口、住址必须在越秀区,地址需明确、具体。

  除上述规定,在立案时还需提供有关证据的复印件:

离婚案 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

 

房屋案 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书、拆迁补偿协议书、安置协议书、房屋买卖、认购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经济案 合同书、保证书、还款计划书、欠条、送货单据、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的注册登记证明等。

 

行政案 行政机关的裁决书、复议书、处罚决定书、送达证明、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执行案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裁决书、生效证明书、劳动仲裁书、送达证明、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其他案件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若原告不能亲自到法院立案,要办理委托手续,由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原告的身份证原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办理立案手续。

 

 

 

当事人问题解答

1、 起诉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住所地必须在越秀区、地址必须具体、确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属于越秀区法院管辖范围。

 

2、 我的案件应该由哪一个法院管?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立案后,我的案件要办多长时间

不同案件有不同的规定,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三个月内审结;而案情比较复杂,事实一时难以查清,被告地址不详或者下落不明等的案件,则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六个月内审结;若在六个月内仍无法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审限。

 

4、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执行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可以申请执行。

 

5、 申请执行有没有期限,如何计算期限

申请执行是有期限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行政案件的起诉时效和执行期限怎样规定

行政案件要适用行政诉讼法和其它许多相关的行政法规,不同案件有不同规定。

 

7、 诉讼过程中,还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对不自觉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八)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九)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十)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二)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三)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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