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法律依据】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的适用阶段和相应的调查范围】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在审理、执行阶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申请律师调查令仅限于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代理律师在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财产状况的证据。
第三条 【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指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代理律师无权查阅调取的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但不包括证人证言。
第四条 【律师调查令的具体申请要求】代理律师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目的、无法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并由代理律师签字或者盖章。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详细列明,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的审查和签发】合议庭负责对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审判长负责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情形。
第七条 【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律师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签发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院印。
第八条 【证据证明能力的认定】持律师调查令取得的证据属于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或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九条 【律师调查令的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律师调查令样式,所辖两级法院对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将律师调查令、回执等相关材料随案归档。
第十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律师调查令使用的要求】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同时将律师执业证书交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调查取证后,代理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提交给人民法院。
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对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有权拒绝提供。
接受调查人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并交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负责将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第十二条 【律师调查令未使用的管理要求】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且未在回执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处理】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缴还律师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