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周的抚养权问题上,小周的父母互不相让。孩子的抚养权,该由孩子自己选择,还是父母决定?法院会如何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我现在和爷爷、奶奶还有爸爸一起住,我喜欢现在的生活,我不喜欢住妈妈家……”10岁的小周在父母离婚后,面对心理咨询师,坦诚地说出了内心真实的想法。
近日,这起争夺抚养权纠纷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驳回了小周母亲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
谁的抚养条件好?双方各执己见
2007年9月,钟女士与周先生结婚。2009年4月,两人生下儿子小周。但在小周出生后不久,钟女士与周先生的感情急剧恶化,在小周不满2岁的时候,两人便以离婚收场。当时,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依据调解协议约定:儿子小周的抚养权归周先生,钟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不料,在离婚后,钟女士却后悔将孩子交由周先生抚养,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未果后,钟女士在不久前又将前夫告上法院,她指出,自2015年7月起,儿子小周实际上一直由她抚养,而周先生并未履行抚养义务,仅由他的父母按月支付部分抚养费。钟女士认为,小周和自己生活会更快乐,由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请求法院将抚养权改为归她所有。
究竟小周跟谁生活,会更有利于今后成长?法庭上,钟女士和周先生争论不休,一一列出了自己的优势。
钟女士认为,儿子改为由她直接抚养可维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环境,她在经济上完全可以保障小周今后的抚养费用。再婚后,钟女士的现任丈夫是名中学教师,月工资超过2万元,两人都是本科以上学历,“无论从物质条件还是教育质量上,我都更适合抚养儿子”。而且,钟女士母亲也表示愿意协助抚养外孙。此外,钟女士还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由小周手写的《意向书》,上面写着:“我喜欢双方的生活。更愿意在妈妈家学习生活。”
周先生却不以为然,他反驳称,《意向书》是小周被钟女士一方逼迫所写,并非儿子的真实意愿,他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而且儿子也愿意跟随他生活。对此,周先生提交了儿子在学校的作文,证实儿子对父亲有极深的感情。“虽然我只有大专学历,但我也有能力辅导儿子。”周先生表示,自己目前从事软件行业,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和住所,有能力抚养儿子。
法院
想跟谁住 儿子说话才算数!
父母各执一词,已年满10岁的小周,究竟想跟谁一起生活?考虑到小周已经就读五年级,有相应的辨别和表达能力,法院认为,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除了确认父母各自的抚养能力、辅导能力以外,也应当尊重小周的选择。但如果把小周带到法庭询问,孩子可能会产生紧张、抵抗的情绪,也容易受到母亲或者父亲的影响,不一定能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
多番考量之下,法院决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小周进行心理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小周从刚开始的拘谨、不愿意表达,到慢慢放下了戒备,向心理咨询师说出了心里话:“两个月前,妈妈不让爸爸来看我,爸爸就把我接回去住了,我现在和爷爷、奶奶、爸爸一起住,我喜欢现在的生活,我不喜欢住妈妈家,和爷爷、奶奶、爸爸一起生活很开心,和爸爸互动亲近自然。”
隐情:妈妈逼写意向书
关于《意向书》,小周伤情地回忆道:“那天妈妈接我放学到一个茶餐厅,外婆也在,妈妈让我写,前面半句是我写的,后面的我不愿意写,外婆着急了,就握着我的手写‘更愿意在妈妈家学习生活’,字都写歪了,我当时都哭了,眼泪滴在纸上,我希望法官知道这个不是我自己的意愿,妈妈把有眼泪的部分撕掉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且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以子女意愿为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该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周本人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现亦实际已与父亲共同居住,故对儿子的选择,应予尊重。加上周先生有稳定的住所、收入,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且除儿子小周外并无其他子女,而钟女士已再婚且育有其他子女,从《心理评估报告》中小周的自述可见,他并不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另外,应特别指出,钟女士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为达到诉讼目的而强迫儿子违反意愿写下字据并提交法庭作为证据,该行为对儿子的身心会带来不利影响,更可证实钟女士不适合继续带养儿子。为此,法院判决驳回钟女士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课堂:已满8周岁子女有权选择跟谁生活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根据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状况和成长规律,规定了子女不同年龄段时抚养权归属的判决标准。其中,对于年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案件时将通过包括第三方心理评估报告等方式确定子女的真实意愿,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寄语:
不要让爱变成负担
经办法官指出,8周岁以上的孩子往往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独立意志,我国《民法总则》和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调低到8岁,说明了同一年龄段未成年人整体的心智水平要比以前更为成熟。
现行立法中,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首要目的是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充分尊重孩子跟父亲生活还是跟母亲生活的自主决定权,一方抚养条件允许的,法院将依照子女的意愿判决。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下调相对应,民法典相关法条将该年龄相应地下调至8周岁,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也应适当地向新法倾斜,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顺畅新旧法律对接。
父母离婚本已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裂痕,双方需要尽力去减少事件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因此,在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当完全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听从孩子的意愿,而不是把自己的情感强加在孩子身上,让爱变成额外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