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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法官查封转运爆损高压气瓶

发布时间: 2020-10-29 14:4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416

  2017年12月某日上午,耿某像往常上班一样,在所就职的清远市某电器零部件公司更换高压气瓶的气体。

“砰”!一个巨大的爆炸声毫无征兆地响起,连接高压气瓶组之间的输气软管爆炸了。

 

  一场梦魇似的爆炸让他身心俱伤

  耿某的双眼感到剧烈的疼痛,他急忙赶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耿某属于双眼球爆炸伤、双眼眼睑裂伤、双眼下泪小管断裂、右眼睫状体分离等。

  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耿某属工伤;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耿某的伤残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四级;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遭遇这种不幸,耿某身心俱伤。加上由此事引起的经济停滞,导致其无法赡养家中已无劳动能力的老母亲,日子过得更是雪上加霜。

2019年4月,耿某决定走法律程序,将涉案高压气瓶组的生产厂家某空气液化公司、经销商某液化空气贸易公司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误工费、伤残鉴定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2.7万余元。耿某的就职企业某电器零部件公司被法院依法追加为第三人。

 

  多方各执一词 法院厘清责任

  庭审中,生产厂家不同意耿某的诉讼请求,其辩称:无证据显示本次事故系其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是经销商私自在过期瓶存放区域提取过期瓶擅自使用才导致本次事故,加上耿某已获得工伤赔偿,其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经销商则表示,爆炸发生后其与生产厂家均认定是高压气瓶组的软管瑕疵造成了本次的损害事故,有会议纪要为证;但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需法院查明后方能认定是谁的责任。另外,某电器零部件公司未向耿某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未尽到告知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这时,耿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高压气瓶进行证据保全,法院裁定封存某电器零部件公司车间内爆损的高压气瓶组。

  随后,越秀法院审理团队进行现场原地查封,对存放在清远市某电器零部件公司内的爆损高压气瓶组进行清点并张贴封条。

  最终,越秀法院查明:耿某在上班更换气体时,因连接高压气瓶组(4×4一组)之间的输气软管爆炸致双眼受伤。某空气液化公司与某液化空气贸易公司长期存在气体购销合同关系,涉事高压瓶组由该经销商从该生产厂家提取,并经过生产厂家的相关人员确认后发放。涉案高压气瓶组已过期,两被告均确认软管系此事事故的缺陷瑕疵。

  今年5月6日,越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生产厂家空气液化公司应向耿某支付赔偿款187.5万余元,销售方液化空气贸易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后,该生产厂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亲自上阵 监督转运爆损高压气瓶组

  二审期间,涉案高气压瓶组封存地址的租赁合同已到期,厂房将整体搬迁,导致原地查封的这批高气压瓶组要另寻查封安放地点。

  涉案爆损高压气瓶组不排除还有再次爆炸的风险,一审主审法官陈亮仔细查明储存高压气瓶的所需条件与资质要求,多方考察之后为这批封存物品找到了新的“安身之地”。

  8月6日,陈法官在现场指挥,将上述放置在第三人厂房的爆损高压气瓶组转运至指定保管仓库,重新对高压气瓶组进行验查、运输、封存,并对该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和拍照。

 

  由于本次转运的情况特殊,转运过程具有一定的风险。面对这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压气瓶组时,陈法官也是悬着一颗心,他只有一个想法:“一定不能出事,安全第一!”

  最终,经过工作人员小心谨慎的操作,法院成功将该批爆损的高压气瓶组转移查封到新仓库内。

  8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越秀法院裁定解除对爆损高压气瓶组的封存,并交代当事人妥善处理。

 

  法官释法

  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生产者是否存在错过,均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涉案气瓶组系过期气瓶的事实已经各方确认,且因某液化空气贸易公司从某空气液化公司取货时该气瓶即已过期,故可以认定涉案气瓶组在进入销售、流通领域前就已存在重大缺陷。故法院认定缺陷产品乃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由生产者某空气液化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对耿某而言,销售者某液化空气贸易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过期产品最终售出,亦存在过错,故责令某液化空气贸易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外,工伤与侵权乃不同的法律关系,尽管耿某已获得工伤赔偿,但并不排斥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此耿某是否已获得工伤赔偿与本案并无关联。

 

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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