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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受疫情影响能否减免房租?受访法官表示:需要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发布时间: 2021-06-18 15:1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770

       受疫情影响,一些商铺无法正常营业,租金还需要全额支付吗?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去年疫情期间,广州法院受理了多起因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的是承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减免租金,有的是出租人起诉要求足额支付拖欠的租金。

  民法典为涉疫租赁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受访法官表示,受疫情影响能否减免房屋租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到房屋租赁个案中来分析,结合具体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一公司以疫情为由拖欠房租被告上法庭

  A公司租赁陈某商铺用于办公使用,但从去年21日至去年75日搬走时,A公司一直拖欠租金,仅在去年4月底支付了半个月的租金。双方协商无果,陈某为此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足额支付拖欠的租金等。

  面对原告的起诉,A公司辩称,公司因疫情影响遇到重大困难,而疫情是不可预料的,房东应免收去年2月的租金,减半收取去年3月以及去年4月的租金。

  越秀法院一审后判决,A公司应将去年21日起至去年75日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房东陈某。其中,去年2月以及去年3月的租金减半支付,去年41日起至去年75日的租金足额支付。

  一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指出,虽然疫情对A公司使用房屋产生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其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A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对其使用涉案房屋产生实质影响。

  适用“减免租金”需满足一定条件

  疫情导致租赁合同履行困难,非恶意违约的风险有所增加。那么,疫情影响下,租金怎么交,能否减免?

  去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第九条规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第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越秀法院法官介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能直接适用减免租金规定的租赁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承租人是民营企业;二、出租物业是国有资产类用房;三、出租标的是经营性房屋且经营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

  在法律上,如何认定“经营性房屋”?法官指出,经营性房屋是指与居住用房相区别的,用于从事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营利性活动的房屋,这类房屋使用目的和性质与居住房屋差异较大。

  “受疫情影响较大”主要体现在经营活动严重受限上。从类型上看,经营性房屋租赁用途较广,如教育培训机构、公寓式酒店、专业批发市场等,防控措施要求严格限制人员货物流动,这类措施对以人员聚集和货物交易为主的商铺造成较大影响。其次,经营者资金紧张,周转不及时,导致难以继续经营。

  租赁双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

  受访法官指出,在经营性房屋租赁市场中,非国有经济比重大,且大部分无法直接享受国有企业疫情期间的优惠减免政策,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减免租金和减免的比例,主要还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我国民法典对此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因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还需承租人举证证明疫情对经营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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