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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越秀法院公开宣判四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4-26 10:3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412

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高校师生代表40余人到庭旁听,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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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仿冒潮牌“MLB”商标商品,商行被判赔偿35万元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MLB”系列商标,享有该潮流品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向越秀法院起诉称,广州潮某商行未经许可生产并在网络平台自设店铺销售带有棒球主盟公司商标标识的鞋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该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1万余元。

被告辩称,其商行经营时间不长,涉案商铺销售量不大,大部分是刷单数据,没有实际获利。且涉案商品已全部下架,没有继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商行负责人对相关知识产权不了解,主观恶意不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MLB”系列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经营的网店经营模式显示为生产厂家,在店铺首页及商品详情中展示了加工车间照片,并多处标注实力工厂”“源头厂家等,且店铺展示销售多款使用“MLB”系列商标的仿冒商品,销售数量较大。被告未提供进货凭证或其他可证明产品来源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商行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商铺显示的销售数量大、销售金额达百万元以上且在本案诉讼期间仍在持续销售侵权商铺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35万元。

法官提醒:实际销量不高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借口

经办法官指出,在涉网店销售的此类案件中,被告往往会提出存在刷单行为、店铺显示的产品销量不实、实际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不高等抗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此类抗辩意见不利于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更不能成为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在被告没有其他证据可证明其实际销量及获利数额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网店显示的相关销售信息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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