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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以执行之“效”促营商之“优” ——广州越秀法院妥善处理金融企业3000万元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 2024-07-02 11: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494

“感谢越秀法院执行局依法裁决,为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首都某金融企业工作人员从北京跨越千里,来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该院执行局及执行异议经办法官致送锦旗,感谢该院公正高效地处理了一起涉金融企业近3000万元的执行异议案件,为该企业挽回了重大损失。

2007年,首都某集团着手收购广州A公司股权,期间为公平合理地解决A公司遗留的债务问题,首都某集团与B公司及C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其中约定,在首都某集团及A公司分别依约支付对价款及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后,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转移由C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转移程序完成后,首都某集团顺利收购A公司股权,并将A公司改制后成立首都某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发展,该金融企业已成长为首都某集团内部重要子公司,日常开展大量涉交通金融业务。

近年,广州D公司收购了原属B公司的涉案债权,并以首都某金融企业为被执行人向越秀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以该企业近3000万元的资产作为执行财产。首都某金融企业接到执行通知后,马上以涉案债务已转移由C公司承担为由向越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其中仅涉及债务转移期间资产交接的证据就达200多项。执行异议经办法官经仔细核查证据,展开调查,对原执行案卷及恢复执行材料等2000多页证据材料逐页审查,条分缕析,最终确认原《债务转移协议》合法有效,首都某集团及A公司已全部完成支付对价款及办理资产转移的义务,因此涉案债务应转移由C公司承担,而D公司仅以首都某金融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提起主张,故越秀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案。其后,上级法院复议审查维持了该裁定结果。

该金融企业负责人坦言,作为金融企业,商誉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卷入诉讼、执行,不仅妨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甚至可能影响其金融资质评级。越秀法院的高效审查、依法裁定,不仅避免了企业有形资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保护了企业商誉,使其能正常开展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近年来,越秀法院始终坚持贯彻善意文明、平等保护的执行理念,多措并举,宽严相济,为企业创造有利于成长和创新的营商环境。下一步,越秀法院将继续提升审执质效,努力让企业安心创业、放心经营,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供司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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