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官会议()实践由来已久,相关论著亦汗牛充栋,主要集中于如下主题:一是探讨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二是理顺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的程序衔接;三是从人员选定、召集程序、发言顺序等环节全方位构建议事规则。上述论著很好地从组织视角回应了法官如何“集思”,但甚少从行为视角去解决讨论什么、怎样讨论的问题,应以讨论规则对讨论行为的规范为径,实现自由、充分、实质的讨论,才能产生智慧融合的“广益”效果。法官会议的根本定位是议事指导,而非决策断案。()其作用不应限于对某种裁判意见进行观点加持,更要提供论证支撑,增强结论的可接受性。但从运行实践来看,评议不专、发言不畅、交流不深痼疾仍存,集体讨论有从“论述题”异化为“简答题”、甚至是“选择题”之忧。本文试图将商谈理论嵌入讨论过程,围绕论题解构与聚焦、发言规则完善、论辩环节设计等关键问题,探究讨论规则的优化路径,最大限度发挥议事指导功能,提高法院防范化解同案异判风险的能力水平。
2018年11月,最高院出台《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发言顺序等问题作出指引,但对讨论规则未予细化。现从制度设计、运行境遇、法官认同等方面检视各地法官会议的讨论实践。
按照东中西地理划分,笔者选取建制较早、运行成熟的五家法院进行制度比较,了解各地讨论规则的探索实践。
五家法院主要从案件类型去界定讨论范围,未能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角度去明确案件中哪些议题可交付讨论,导致实践中既出现纠缠于事实问题的低效讨论,也出现参会法官以“相关问题由合议庭把握”为由拒绝发言或在假定某种事实存在下发表意见的无效讨论,制约会议议事指导功能的发挥。
深圳中院要求承办法官会前准备指导案例、学术实务观点等五类材料,其余法院仅要求准备合议庭意见、审理报告或相关材料。相关材料指向不明,无法指引承办法官提供全面的决策辅助信息,影响参会法官多角度判断纠纷实质、开展针对性讨论,更遑论兼顾案件现实背景、司法风险防范等现实问题。
一是发言层次简单。五家法院仅规定发言顺序,未涉及如何保障交流机会、如何拓展论辩层次,容易导致“抢先发言”的强势意见和“观望发言”的消极意见同步出现,影响讨论充分性。二是言辞规范缺失。除广东高院和陕西高院在原则立场、事实理由等方面提出简单发言要求外,其余三家法院并未对发言依据、方式及限制作出指引,可能使部分参会法官疏于发言准备,或发表无法律依据的个人见解,降低其意见的参考价值。三是发言礼仪缺位。五家法院均未对参会法官的言谈举止进行约束,容易发生发言打断、言语压制与攻击等情况。
五家法院均要求总结归纳法官会议意见,但也仅提出裁判规则、会议纪要等总结方式,未明确总结内容应包含哪些要素,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意合议庭意见+裁判结论”的简单总结,未能实现集体智慧的规则转化。应将法官的思考论证过程予以提炼,阐释内在法理,才能帮助其他法官理解裁判背后的理论逻辑和现实考量,提高参考适用的准确性。
笔者选取G市中院民商事审判部门2018年的50份法官会议记录作为样本,分析发现法官会议运行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化倾向。
33份会议记录将议题概括为“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未将议题解构为法律适用问题,导致讨论焦点离散,部分法官仅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分考虑群体诉求”“信访压力大”的角度提出意见,偏离以法律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论证逻辑。同时,多数会议记录中以“同意合议庭意见+判决内容”的方式输出讨论结果,未总结法律适用意见,有代替审理者裁判之嫌。
23份会议记录存在参会法官以“同意合议庭多数/少数意见”或复述合议庭意见的形式发表意见,未陈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其中6份会议记录出现部分参会法官未发表任何个人意见,仅对参会集体形成的不同观点进行表决。多数年轻法官在资深法官发言后附和。虽然就提升讨论效率而言,相同理由不应重复,但发言者的思考理应独立、慎断,不断拓宽论证视角,为合议庭提供更多的理据支持。
从交流内容来看,大部分讨论仅集中于对案件事实的询问与回应,在议题的论证过程中较少出现观点交锋。从发言方式看,26份纪录仅存在独白式发言,参会者既未相互进行观点质疑,亦未在听取他人观点后,补强发言理据。从主持人引导来看,仅有9份记录显示主持人归纳争点并询问各方有无补充意见,而所有记录中主持人均未通过主动发问、分配论证责任等方式引导各方辩论。
笔者随机向G市中院30位参会法官发出调查问卷,分发言质量、讨论质效、运行效果三部分了解其参会体验,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73%的受访者未满意自身的发言质量(表2)。关于为何发言质量不理想(图2),多数受访者选择“发言自由受限”“观点陈述不充分”。对于发言自由受限的原因(图3),40%的受访者表示“发言曾被打断”、30%的受访者表示“受到权威观点压制”。问及为何“观点陈述不充分”,多数受访者提出“交流修正机会不足”(图4)。可见,发言自由受限、意见陈述不充分制约了发言质量的提升。自由发言是参会法官真诚、全面表达观点的前提,而观点只有通过相互辩论、质疑才能不断完善、补强,使参会集体在比较、评估所有可用选择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90%的受访者认为现行法官会议的讨论质效仍存在提升空间。对于哪些环节可加强(图5),受访者主要选择“材料准备”和“观点辩论”。问及哪些材料准备不足,受访者较多提出“判例情况”“类案及关联案件审理情况”。对于如何加强辩论环节(图6),41%的受访者选择“建立辩论规则”、29%的受访者选择“明确辩论焦点”。可见,多数参会法官希望将讨论视域由个案事实扩展为类案情况,并期望通过优化辩论规则,拓宽论辩纵深层次,满足类案参考需求。
在遇到法律适用疑难时,73%的受访者倾向私下咨询,只有27%的受访者倾向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图7)。同时,法官会议不同职能出现评价分化,个案咨询效果大大优于类案参考效果(表3)。对于制约个案咨询作用的原因(图8),受访者主要提出 “未能得到事实认定方面的帮助” “未能提供充分的论证支持”。可见,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指导,仍是多数法官的“上会”预期。考察影响类案参考效果的因素(图9),41%的受访者选择“未能整理成规则指引”、23%的受访者选择“意见仅有参考效力”。如何在满足个案咨询之余延伸对类案的指引效应,关乎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职能的实现。
法官会议的制度价值在于供给满足个案需求和类案指引的理性意见,需从功能定位、讨论制约、决策模式方面反思破解,才能避免其异化为办案风险的稀释机制,回归寻求共识的理性过程。
同案异判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潜在风险,法官会议的适法统一职责缘此而生,能否取得实效关键仍在于讨论意见是否得到法官的充分理解、认可和自觉服从。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和第八条,法官会议是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咨询参考意见的工作机制,其意见没有强制约束力,这与其适法统一功能显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背反与制约。在意见对峙时,难免出现排斥异议、以权压议、强行表决等情况。指导意见虽规定院庭长能够要求合议庭复议,且将未采纳法官会议多数意见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但审委会决定仅具个案效力,未能保证在类案审理中,同样的价值偏见和认知偏差得以修正。只有优化讨论规则,确保论辩自由度和充分性,才能吸收有益意见、消解矛盾分歧,增大裁判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从前文问卷可见,法官会议作为制度热点却遭到法官冷遇,表明其议事指导能力仍有不足。从会议记录来看,围绕事实问题展开的交流占据大量篇幅,降低讨论效率,而因事实问题而中止讨论的情况亦不鲜见,部分参会者以“事实问题由合议庭把握”为由拒绝发表意见,未回应合议庭的咨询需求。虽然法官会议并不对案件事实负责,但疑难、复杂案件多数面临法律适用分歧与事实认定争议的交缠。法条的选择乃至于必要的具体化,必须考量被判断的案件事实。()一概回避事实问题,显然会削弱合议庭的“外脑”作用。为提升讨论质效,一方面,应细化准备材料要求,为讨论提供充分事实信息支持;另一方面,案件事实赖以形成的本体基础是主体间的共识(),故讨论过程也应围绕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归属论证(),并从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法或证据法事项去指导合议庭开展事实调查。()
“团体迷思”现象由美国心理学家詹尼斯提出,即团队成员为维护团队凝聚力、追求和谐而不能现实评估其他可行办法。()其负面效体现为团体成员缺乏客观、独立的思考角度,对团体意见照单全收。波斯纳法官也提出“异议厌恶”现象,即多数法官不喜欢发表异议意见,因为这伤害同僚,还趋于增强多数派意见的重要性。()在集体讨论的环境下,部分发言者甚至未来得及消化事实信息,其思考空间即已受到各种观点冲击挤压,导致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的思维轨迹发生偏移,即使看法不同,出于情面或对群体意志的盲从,部分参会者尤其是年轻法官也倾向于自我压制,甚至转为自我否定和怀疑,导致个体理性隐没,产生思考简单化、理由同质化倾向。应确保发言者有独立、无强制的发言空间,引导、鼓励观点之间的指正和质疑。
法官会议实质是法官之间寻求共识的商谈机制,其讨论规则的完善要以自由、充分、实质化讨论为目标:一是通过言辞规则维护讨论自由度;二是通过论辩规则保障讨论实质化;三是构建商谈场域实现讨论充分化,让不同的观点在碰撞交锋中检视修正,最大限度凝为共识。
哈贝马斯认为,为解决事实与规范的内在张力,判决必须同时满足自洽性和合理的可接受性,前者要求判决在现行法律秩序之内自洽地作出;后者要求判决在相关法律问题上得到合理论证,从而所有参与者都能将其作为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这种合理的可接受性是通过所有人的共识加以确定的,不仅与论据质量相连接,而且同论辩过程结构相连接。()哈贝马斯进而把共识的形成基础转向商谈式的程序视域,主张参与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交往(言语沟通)行为,在协商,沟通、对话的环境中达成对法律正当性的共识,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上述理论与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的目标高度契合,可为完善讨论规则提供镜鉴。
在寻求共识的商谈过程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理想商谈情境;二是沟通有效性要求。
理想商谈情境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任何言说者均可参加论辩,可质疑任何主张、提出任何主张、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求,不受论辩内或论辩外的阻碍而导致其无法行使上述权利。()质言之,即要求言说者自由、平等、无强制地参与发言。商谈式的法官会议中,参会者面临的情景压力主要源于行政化的心理强制和资历不等产生的权威暗示,需畅顺表达机会、构建去行政化论辩环境,确保其观点得以独立、充分地阐述,活跃理性思维的碰撞过程。
沟通有效性应符合:一是言语者在规范语境中为他的行为或规范本身所提出的正确性要求;二是言语者为表达其主观经历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三是言语者在表达命题时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上述条件可借鉴为法官会议的言辞规则,即从言辞方式规范性、言辞态度真诚性、言辞表达真实性三个向度提出发言要求,确保参会法官能相互尊重、换位反思,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阐述意见,避免拒绝发表意见或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他人意见的情况。
讨论实质化是指不同观点展开对话论辩,在沟通过程中互相澄清、检验与修正。阿列克西在哈贝马斯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论辩的基本规则。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判断能够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主要规则包括:1.法律判断必须至少从一个普遍性的规范连同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导出来(可普遍化要求)。2.需要尽可能多地展开逻辑推导步骤,以使某些表达达到无人再争论的程度(连贯性要求)。()据此,会议意见要经得起逻辑检验,则需要从公众认可的无争议的法律规范或原则出发去构建论证前提,同时要对推理链条层层解构,从中梳理分歧点,再进行多元视角和分化价值的沟通、调和。
外部证成旨在解决推理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对此,阿列克西列举了解释准则、经验论证、法教义学论证等规则,实质是运用法学方法去寻找前提正确性的理由。同时,阿列克西对解释方法的优位性和参与者的论证义务提出要求,包括:“那些表达受法律文义或立法者意图之约束的论述具有优位,除非能够提出合理理由说明其他论述被赋予优位”“谁想偏离某个判例,则承受论证负担”等。()在法官会议讨论中,应鼓励发言人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经验法则、法学理论、学术观点、判例作为论据,增强结论的可接受性。同时,不同论据之间具有一定的优先关系,要推翻这种优先关系,须遵循论证负担规则,()即要求有足够强的理由证成相反结论。
商谈场域应围绕法律证立的思维路径逐层展开,针对分歧点进行不同观点的质疑、说服。法官裁判思维主要有“顺推型”与“逆推型”,前者从规范和事实的两端出发,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事实评价方法构建法律适用的大、小前提,再根据前提内涵或外延的涵摄关系推导结论;后者则着眼于判决的社会效果,先在内心形成初步结论,再回溯至法律、事实维度去寻找理由。法律和事实的联结过程涉及司法认知和司法评价,法官个人价值取向渗透其中,构成同案异判的风险点。因此,为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讨论过程应实现顺推思维与逆推思维的双向联动,一方面,将议题的证立步骤解构,重点围绕法律解释的正当性、事实认定方法的恰当性梳理讨论要点,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的观点交锋,使讨论拨云见日、越辩越明。另一方面,要考量裁判的现实导向,评估裁判可能引发的风险性问题,据此进行观点反思与修正。
结合商谈理论要求,应从信息供给、议题梳理、发言环节等六个步骤构建法官会议的讨论规则。
信息准备是提高决策质效的基础,会前,承办法官应向主持人发送审理报告,内容包括:待讨论的议题、与议题相关的案情简介、诉辩意见、合议庭意见、类案以及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同时说明所涉法律问题有无类案判例依据,如有,应当提交判例名称、来源以及裁判意见。主持人审查后,将除合议庭意见以外的内容发送给参会法官,参会法官对案件事实有疑问或有补充的,应向承办法官反馈,提高信息交互质量。
为促使会前阅案,会议过程中不再要求合议庭介绍案情。但主持人应再次询问参会法官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如前期介绍不详,应由合议庭补充,熟悉该类案件情况的参会法官也可以对该类案件的背景、关联案件的查明情况进行补充介绍。
议题解构是定位讨论焦点、梳理讨论逻辑的关键,展示了裁判规则形成的法理脉络。在案件事实固定后,主持人应从规范和事实两个维度,依据内部证成逻辑对议题的推理步骤拆分梳理:从规范角度而言,应包括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规范的构成要件理解等;从事实角度而言,应包括相关事实有哪些法律属性、能否纳入要件事实的归属论证等,由此细化商谈场域,向参会者阐明讨论焦点。以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第六条()为例。
实践中,议题的解构与证成过程往往涉及事实前提的认定,有必要根据问题性质去界定议题清单,明确发言责任。考量法官会议的议事指导定位,对于事实问题,也应尽量转化为一般化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解答,避免类型化事实在不同案件中产生定性冲突,影响裁判统一。因此,与法律评价有关的事实认定问题应交付讨论,包括:一是对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用语的标准判断,实际涉及法律用语的具体化解释,如购车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二是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明规则问题,()实质属于对证据法的理解与适用;三是对事实认定的心证指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形成优势,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属法官心证,由审判的亲历者把握。但为保证心证评价的最大努力和善意,法官会议可从事实审查方法角度为合议庭提供指引。例如,虽不评议现金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但可以评议在同类案件背景下,应从哪些方面判断有无现金交易。
在参会法官表示清楚案件事实、讨论焦点后,进入自由发言阶段。
为营造理想商谈环境,借鉴哈贝马斯的沟通有效性理论,主持人应向参会者宣读如下言辞规则:一是要求言辞规范化,要运用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进行案件分析,遵循法律的解释规则、事实的认定规则提出意见,不得单纯从个人价值立场和经验推测出发,陈述无实质根据的理由。二是要求发言者真诚地接受异议,习惯角色互换,站在对方的立场检验观点的合理性。不得以对方的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理解认知能力为由,质疑其观点。除主持人外,任何人不得打断其他人发言。三是要求介绍人真实、客观、全面地介绍案件事实,熟悉案件所涉专业领域的法官也要如实介绍相关知识,不得随意对不熟悉的领域发表见解。
发言过程中,应按照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独立发表意见。参会者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他人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要分析事实和法律依据。为避免合议庭意见对其他参会法官先入为主,合议庭成员应在其他人员后,主持人之前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言。发言结束后,达成一致意见的,主持人可直接归纳成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主持人按照法律推理的逻辑步骤逐个归纳分歧点,要求各方围绕分歧点进行二次辩论,不再重复无争议意见或与分歧点无关的意见,没有新理由的,也可以直接发表结论,不必发表重复意见。
围绕分歧点,主持人应鼓励参会法官自由询问对方关于法律发现和事实定性的依据、就对方的论证逻辑是否符合连贯性、可普遍化要求提出质疑,也可以指定持不同观点的代表相互就对方观点进行评析,促进争辩各方联结信息和扩大论据,()据此进行意见、理由的反思、修正。在此过程中,主持人应要求各方同时思考不同观点的可行部分和合理内容是否可以融合吸收,作为个案裁判的共同考量因素,若可兼容,应探讨如何调整适用条件,形成共识性意见。
在意见争持不下时,借鉴商谈理论的论辩规则,主持人应根据双方论据的优位性,确定论证负担规则:一是超越法律的文义或立法意图进行法律解释的,属对解释方法优位性的突破,发言人必须说明理由。二是以公平正义等原则、理念而非具体法律规范作为论证前提的,由于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应补强法律渊源支持,并对利益衡量理由进行充分说明。三是提出的裁判意见和以往判例不同的,发言人应对案件是否有新的实践情况、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以及以往判例的效果导向等方面承担充分论证义务。
法律解释是有强烈现实导向的法律活动。()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官需平衡个案特定的和系统的两类后果,()即兼顾考虑个案正义以及对类案的影响。为增强结论的可接受性,论辩结束后,主持人应询问承办法官讨论过程是否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如有遗漏,应由承办法官提出,并由参会法官发表补充意见。如存在类案或关联案件,主持人应介绍同类或关联案件的总量、资金规模、影响地域、对象群体特征等情况,要求综合评估类案行为性质及社会影响,注意统一裁判尺度,做好不稳定情况的防范和稳控工作。如相关法律问题存在判例,应要求参会法官关注先前判决是否导致新事实、新问题、新争议出现,通过上诉情况、再审申请情况对类案裁判效果进行可视化评估。结合个案事实和类案情景再次进行观点检视与修正,最后发表陈述意见。
以“同意合议庭意见+判决内容”的方式输出讨论结果,未回应议题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无法实现法官共识的规则转化,也容易导致思考不足、从众表决的“伪意见”产生。应根据议题的可普遍化程度决定会议意见的输出方式:1.对于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相关法律适用方面对类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议题,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对类型化事实的定性,如法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或压倒性多数意见,应以会议纪要形式整理成裁判指引,扩大对类案审理的示范效应。如意见分歧大或合议庭复议后不同意法官会议意见,应提交审委会讨论解决。2.对于个案属性较强而类案指引尚未成熟的议题,可通过是否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的方式输出结果,法官会议存在分歧的,应要求合议庭成员针对不同意见反映的问题,结合个案特殊事实,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3.因事实问题而导致未能得出法律适用意见的,应就如何围绕实体法规范开展事实审查、分配举证责任、证据法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为合议庭审查事实提供建议,真正发挥司法智库作用。
在以纪要方式输出裁判意见时,要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过程指引,不仅应提炼裁判规则,也要阐释法理,一般应包括:相关法条的解读、对案件事实的归属定性,必要时也应阐明裁判过程的现实考量,避免类案在参照过程中出现法律解释、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不一致,产生裁判尺度偏离风险。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外力”推动下,法官会议要练好议事指导的“内功”,必须着眼讨论本身,让言者平等自由、论者循规引据,从个案事实与类案情景的反复顾盼去拓宽论辩纵深,修正、凝聚裁判共识,使法官理性商谈的“集思”过程,达到融合智慧的“广益”效果,筑牢“同案异判”风险防线。同时,本文对议题清单、言辞规则、论证规则的建构思考,也可适用于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过程,为实现讨论充分化、实质化提供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