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司法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
司法监督员在任期内可自行辞去司法监督员职务。
司法监督员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司法监督员的,由本院监察室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予以解聘。
第六条 司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两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纪律、审判作风进行监督;
(二)对两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廉政作风进行监督;
(三)对改善法院司法环境,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提出建议。
第七条 司法监督员履行职责,享有与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权:
(一)可了解所监督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二)就法院对监督事项所作出的处理结果提出询问意见,听取承办部门的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 司法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
(二)不对其他司法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
(三)对法院审理和执行的个案,除涉及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的问题需要反映之外,不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四)不得做出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五)对有关单位、个人反映的意见、投诉或申诉,司法监督员应在向法院了解情况,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客观分析后,再提出意见、建议,不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下结论。对不实的投诉、申诉,应配合法院依法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第十条 司法监督员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本院组织的司法监督员座谈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本院邀请视察审判及执法工作,听取法院的工作汇报,就如何加强法院各方面建设进行调研;
(三)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开庭或执行案件的听证 。
第十一条 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或投诉,司法监督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启动监督程序:
(一)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二)在本院召开的司法监督员座谈会上反映;
(三)直接向本院院长反映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