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刘世庆、阮思宁对广州思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华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2023年4月27日,思华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完成清算工作,请求本院确认《广州思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思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清算组接受指定后认真履职,根据思华公司现有账册、文件等及清算组的调查走访结果,对思华公司现有财产进行了公平清偿并制作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由于思华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缺失,无法全面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终结广州思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