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
的司法建议
民建【2020】*号
**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劳动力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贵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多份劳务派遣协议存在约定不明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据了解,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并不鲜见。贵司作为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类案件主要反映问题如下:一是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承担主体,导致用人单位(派遣方)与用工单位(实际用工主体)就派遣员工社保、公积金实际由谁支付的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均拒绝主动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保、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缴存基数不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不以员工实际工资确定社保、公积金缴存基数,而以社会年度平均工资甚至最低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在派遣员工实际工资高于派遣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的情况下,该类约定将导致派遣员工社保、公积金发生少缴欠缴,属于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无效条款。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以下建议请贵司研究处理:一是自查梳理派遣员工社保、公积金缴存情况,对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少缴漏缴的部分及时补缴,并做好相关员工的解释说明安抚工作。二是排查以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对存在社保、公积金承担主体约定不明的合同,及时与派遣单位沟通协商,就约定不明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三是主动承担用工单位义务,及时足额向派遣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款项。四是建立合同范本,加强合同审查,避免同类合同约定不明或条款无效的情形再次发生。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