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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妻子失去生育能力,医院该不该返还冷冻胚胎?民法典里有依据

发布时间: 2021-02-19 10:2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647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女士、马先生与某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解除两原告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马先生是德国人,其与刘女士于2013年在德国登记结婚。2016年,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刘女士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在医院。后因刘女士年龄已逾50岁,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马先生、刘女士认为其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二人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故主张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2021年1月4日,越秀区法院立案受理。被告称,医院确实储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故认为其无权答应或者拒绝原告的要求,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原告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两原告保管和处置。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原告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缺乏充分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两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综上,越秀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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