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7245号
吴成海: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吴成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319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A24J67比亚迪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经查询反馈显示“转出”,故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NDK039江铃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于2009年注册登记,车龄较长、价值较小,且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本案中关于车辆过户的执行,本院依法已向本市车管所送达过户车辆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及车辆均下落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同意法院对上述财产的处理,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涉案车辆下落,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7245号案的执行。
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