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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8838、8840、8842、886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兵、梁冠芳、李国煌、陈文华信用卡纠纷等四案

发布时间: 2024-10-11 17:3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99

2024)粤0104执8838、8840、

8842、8867号

陈建兵、梁冠芳、

李国煌、陈文华: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兵、梁冠芳、李国煌、陈文华信用卡纠纷等四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22704、22706、22727、22710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均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中:

2024)粤0104执8838号案,被执行人陈建兵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鹤洲直街27号二号门702房的房屋产权,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执恢721号案首先查封,上述房产经拍卖、变卖后均流拍,且上述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故案件无法参与分配(如该房产重新具备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能及时提出导致不能参与分配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

2024)粤0104执8867号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文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等合计6204.8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6154.8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8838、8840、8842、8867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十一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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