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837号
程军: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罗嘉永与被执行人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44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程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康怡3街17D号4楼的房屋产权份额。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包围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罗嘉永与被执行人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44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军名下价值522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罗嘉永与被执行人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44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康怡3街17D号4楼的房屋产权份额,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2023)粤0113民初11222号案【执行案号:(2024)粤0113执8323号】查封了上述房屋(整体查封,上述房屋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王凤共同共有),本案依法发函参与上述案件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现暂未收到执行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份额;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63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71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合同(保单编号为:P04****339),本院依法向该司送达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及红利等保单权益,现尚未收到反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8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8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