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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873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元元、杨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0-12 14:4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53

2024)粤0104执8739号

邵元元、杨蕾: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元元、杨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04民初302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邵元元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BM5360零跑牌车辆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四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元元、杨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302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元元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BM5360零跑牌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从2024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四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等合计3184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313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8739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十二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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