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5488号
严凌之、廖权武: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姚坤与被执行人严凌之、廖权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严凌之、廖权武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姚坤与被执行人严凌之、廖权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227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办理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04民初22760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撤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3号907房在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上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211****41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