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何智雄诉被告欧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 告
欧阳辉: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诉前调20102号原告何智雄诉被告欧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按当期1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的利息为37356.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第5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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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