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粤 0104 民初 7905 号原告江国樑诉被告操一冲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被告操一冲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操一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江国樑剩余委托购买演唱会门票款44679.7 元并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利息、资金占用费以44679.7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 二、被告操一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国樑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江国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3.36元由原告江国樑负担41.37元,由被告操一冲负担 1041.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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