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925号
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梁剑锋: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林伟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梁剑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梁剑锋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林伟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梁剑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执18952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14870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办理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04执18952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单方办理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湖西一路18号肇庆碧桂园商业二街综合楼206房、207房、208房、209房、210房、211房、212房、213房、215房、216房、217房、218房、219房、220房、221房、222房、223房、226房、228房、230房、232房、236房、433房、523房、527房、529房、530房、533房、550房、552房、616房、618房、620房、622房、628房、630房、636房、638房共38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