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550号
广州市越秀区星光工艺品商行、
张远传: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星光工艺品商行、张远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远传、广州市越秀区星光工艺品商行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