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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775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迹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飞米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0-15 17: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03

2024)粤0104执7750号

北京飞米特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迹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飞米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136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包括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招商银行北京北苑路科技金融支行银行账号为110***301、招商银行北京北苑路科技金融支行银行账号为110***602和招商银行北京望京融科支行银行账号为110***801的存款(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需要继续冻结的,在期限届满之前三十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因冻结期限届满而解除导致的执行不能风险);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331555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32668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6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于通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7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十五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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