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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792号申请执行人严小枫与被执行人熹悦(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0-15 17:1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65

2024)粤0104执792号

熹悦(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严小枫与被执行人熹悦(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2023〕165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792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十五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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