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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707号申请执行人覃桂芬与被执行人罗伟群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0-15 17:1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47

2024)粤0104执707号

罗伟群: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覃桂芬与被执行人罗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264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包括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下塘新村54号东梯102房的房屋产权,本院以(2021)粤0104民初46331号案【执行案号:(2022)粤0104执14291号】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份额,上述案件因上述房屋设定了抵押权,无法核实抵押权的具体情况,暂未处置上述房屋,且已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上述房产具备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能及时提出导致不能参与分配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案号:(2022)粤0104执保2864号、(2022)粤0104民初25173号】。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于通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7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十五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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