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9635-9638号
郑品祥、陈浩昇、
黄志忠、陈少雄: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品祥、陈浩昇、黄志忠、陈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四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1816号、(2023)穗仲案字第31078号、(2022)穗仲案字第32016号、(2022)穗仲案字第30668号等仲裁裁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均于2024年5月0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中:
(2024)粤0104执9636号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浩昇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等合计6,360.6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6310.6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2024)粤0104执9637号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志忠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等合计6,821.6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6771.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2024)粤0104执9638号案,被执行人陈少雄名下登记有粤AV423X雅阁牌机动车一部,该车辆为2009年注册登记,使用年限较长,目前显示状态为逾期未检验,且不知去向,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少雄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竹丝村31号906房的房屋产权,该房产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执23934号案件查封,因该房产为房改房,且有抵押,该案暂未处置,且已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无法参与分配(如该房产重新具备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能及时提出导致不能参与分配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未提供上述车辆的去向,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9635-9638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