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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913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龙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宇飞、王志静追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0-15 17:2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7

2024)粤0104执9134号

梅州市龙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何宇飞、王志静: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龙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宇飞、王志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20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14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执行人梅州市龙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案的债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宇飞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等合计414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4096元可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宇飞、王志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何宇飞、王志静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8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9134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十五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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