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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6158号申请执行人林茂强与被执行人江西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锦凯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0-15 17:3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5

2024)粤0104执6158号

江西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锦凯: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冻结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林茂强与被执行人江西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锦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3177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锦凯持有出资额为4500000元,出资比例为45%的珠海横琴致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郭锦凯持有出资额为5883000元,出资比例为19.6%的广东捌玖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四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因冻结失效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林茂强与被执行人江西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锦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3177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江西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应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法予以终结;被执行人郭锦凯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德雅轩(东塔栋) 8层801房(不动产单元号:440104017004GB00121F00030287)的50%房屋产权份额,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2023)粤0115民初4783号案【执行案号:(2024)粤0115执10389号】案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份额,本案依法参与上述执行案件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现暂未收到执行款;被执行人郭锦凯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M43319红旗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于2002年注册登记,车龄较长、价值较小,且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新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郭锦凯已经实缴、持有的对珠海横琴致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450万元(出资比例为45%)、对广东捌玖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588.3万元(出资比例为19.6%)的股权依法办理冻结手续,暂时未收到反馈;对于只是认缴的股权暂不作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郭锦凯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对上述财产的处理,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对本案先行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6158号案的执行。

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十五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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