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1094号
陈石恩: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花水生与被执行人陈石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26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109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