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2511号
吴荣华: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李采薇与被执行人吴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104民初6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7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2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