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129号
吴峰、邵东云: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峰、邵东云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285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峰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新城碧泉居13座1101的房屋产权份额。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峰、邵东云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285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吴峰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新城碧泉居13座1101的房屋产权份额,本院以(2023)粤0104执7424号】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份额,上述案件因上述房屋为被执行人吴峰和案外人共同所有,尚未析产,暂未处置上述房屋,上述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上述房产具备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能及时提出导致不能参与分配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份额。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129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