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恢518号
广州市世基置业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颜日康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世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出具办证过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房管部门,并已经将房管部门的办证回执原件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本案的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颜日康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世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4民初44959号民事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04民初44959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单方办理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元运街29号605房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颜日康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