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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你(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0-22 17:2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54

2024)粤0104民初15641

李丙旭、广州市合丙兴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1564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李丙旭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协议》(合同编号:HTJA2023100095510341)于2024年7月3日予以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丙旭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5544元,截止至2024年4月14日的透支利息1817.3元、分期利息10110.88元、还款违约金6874.7元;自2024年4月15日起的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自2024年4月15日起的分期利息按照每期2527.72元的标准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最多合计计收36期满。上述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分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限;

三、如被告李丙旭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广州市合丙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72D8M(发动机号:DCB612744;车架号为WP1AA29Y5PDA09302)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抵押车辆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3.47元,由被告李丙旭、广州市合丙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梁法官 、王助理  电话:020-89331871、8933187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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