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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0-23 11:1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43

2024)粤0104执200

张彩: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大包围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46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张彩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收入及其他财产权益(执行金额暂以人民币77712元为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四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46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彩名下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卫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威双大道威宁新世界B区1栋1单元19层3号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46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威双大道威宁新世界B区1栋1单元19层3号的房屋产权,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4)黔0526执398号案查封了上述房屋,本案依法发函参与上述案件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暂未收到执行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贵F9U735(车架号为LFV3A23C1K3093746)大众牌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从2024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四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车辆的去向,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200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十三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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