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21691、21706、21711、21714-21717、21719、21721、21723-21725、21727-21729、21732、21735、21737、21739、21741、21742、21747、21749、21750-21755、21757、21758、21760、21761号
黄以剑、宁汉、李宗平、刘水才、杨玲、刘伟佳、张城金、孙志华、潘子江、朱灼、黄智、王春梅、李晓国、张龙、邱广领、龙胜辉、李权、刘佐星、李仕仲、汤果、谢婷婷、段圭正、曾红、黄辑辉、陈珠粒、吴琼、孙瑛莲、尹素碧、何海勤、余联尔、曹诗军、李凯宇、孙志松: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1691、21706、21711、21714-21717、21719、21721、21723-21725、21727-21729、21732、21735、21737、21739、21741、21742、21747、21749、21750-21755、21757、21758、21760、2176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案,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止日期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二、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从逾期之日起至截止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每年偿还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以及从截止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每年偿还利息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曾法官、张助理,联系电话:020-89331839。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