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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5430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奎与被执行人中雷猪业有限公司、郑昌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0-23 11: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89

2024)粤0104执5430

中雷猪业有限公司、

郑昌幸: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王荣奎与被执行人中雷猪业有限公司、郑昌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18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昌幸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东山区二沙岛大通路牡丹街7号102房的房屋产权份额。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昌幸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吉祥北街13幢之一201的房屋产权份额。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王荣奎与被执行人中雷猪业有限公司、郑昌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04民初182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昌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KH0929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郑昌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CNH137别克牌车辆一辆。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四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王荣奎与被执行人中雷猪业有限公司、郑昌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18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昌幸名下价值1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王荣奎与被执行人中雷猪业有限公司、郑昌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182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郑昌幸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东山区二沙岛大通路牡丹街7号102房、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吉祥北街13幢之一201的房屋产权份额,闽侯县人民法院以(2023)闽0121执3365号案查封了上述房屋份额,本案依法发函参与上述案件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暂未收到执行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份额;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昌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KH0929梅赛德斯-奔驰牌、京CNH137别克牌车辆等各一辆,上述车辆皆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作后续处理;被执行人中雷猪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蒙GPD537宝马牌车辆一辆(注册日期为2006年8月1日),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郑昌幸名下持有龙生茶业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87860股,本院依法办理对上述股票的轮候冻结及关于冻结情况的查询,暂未收到反馈,故暂无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7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5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十三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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