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7726号
王耀清: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333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7726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