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实施通告
陈志锋:
你方与被执行人苏东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职权实施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址等处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2.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请你方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明确、具体、且有相关证据证明)给本院;逾期提供的,本案只能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日后你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李凯,电话:89331200
本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