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民初14941-14945、14947-14950号
李志佳、周家华、戚志武、李宇峰、余佳富、邝峰、王建波、陈南屹、廖炳武: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14941-14945、14947-149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九件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偿还截止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其中(2024)粤0104民初14942号案不含手续费],上述案件欠款的利息从截止日次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利息、手续费[其中(2024)粤0104民初14942号案不含手续费]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4)粤0104民初14941-14945、14947-14950号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梁法官 、王助理 电话:020-89331871、8933187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