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民初14940号
谢猛记: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149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诉你(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猛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偿还截止2023年12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27087.15元、利息68841.64元、违约金25782.51元、手续费5121.23元以及从2023年12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2.48元,由被告谢猛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梁法官 、王助理 电话:020-89331871、8933187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