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9585、
19587、19592、
19593、19594、
19596、19598号
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等七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28114、28119、28123、28127、28129-28131号等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均于2024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包括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绿荫路2号三层D109号铺等113套商铺,上述房屋产权已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1执4531号、(2022)粤01执恢426号案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10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于通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9585、19587、19592、19593、19594、19596、19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