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粤 0104民初8527号原告关诗韵诉被告梁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被告梁广进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广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诗韵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9716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9716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4.6%计算);二、被告梁广进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关诗韵有权从依法处分原登记于被告梁广进名下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68号1903房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关诗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2214.1元,由被告梁广进负担12038.42元,由原告关诗韵负担175.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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