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490号
广东堡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招东: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杨林榆与被执行人广东堡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4158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招东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1号3B-B07-3的不动产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杨林榆与被执行人广东堡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415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包括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招东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1号3BB073的房屋产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21)粤0106执保4146号案【执行案号:(2022)粤0106执12886号】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上述案件因拍卖、变卖上述房屋皆流拍,且已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上述房产具备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能及时提出导致不能参与分配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被执行人招东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AM87W8路虎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查询反馈显示“违法未处理”,且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380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375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于通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