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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17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的权利继受人)与被执行人徐静蓝、吴志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1-04 17:2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08

2024)粤0104执17824

徐静蓝、吴志怀: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静蓝、吴志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1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静蓝、吴志怀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裕街3号3102房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因查封期限届满而解除导致的执行不能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静蓝、吴志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152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裕街3号3102房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产权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2023)粤0105执13942号查封,该案未处置该房屋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法参与分配(如该房屋产权重新具备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能及时提出导致不能参与分配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7824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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