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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05 18:5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52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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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60案,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04民初6214-6218622162226224-62266228-62306232-62356237-62396243-62456249625162546256625862596262-626462676275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负担。

2024)粤0104民初6212621962206223622762316241、6242624662486250625262536255625762606265626662686269、6271-627462766277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费用,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        联系电话:020-89331870

 

二O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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