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4民初10711-10787、10789、10790号
谢红红、张尧、谭景常、黄瑞雪、叶景玲、宋凤舞、赖进、周冬菊、黄文海、梁妹、李美红、李湘辉、赖则汕、饶子婷(曾用名:饶梦婷)、邢剑娜、汤少清、樊晓东、王富莲、谢恒秀、邓敏枝、李伟华、谢绍科、黄松南、林海波、吕金、陈碧杏、陈庆梅(曾用名:陈二女)、王鹏桦、陆琼、吴瑞映(曾用名:吴瑞影)、刘文勇、朱伟明、杨梦雅、蔡国平、黄远城、张红、蔡炳华、冯向阳、唐荣武、梁志波、黄李祺(曾用名:黄玉英)、张锦、王金段、潘传苗、邵院辉、揭珊珊、郑日森、饶漫玲、陈珍、彭海文、简跃文、李志升、龚少玲、王运付、孙海玉、陈妹、黄美艳、赵登云、梁秀平、郑继聪、卓孟、杨秋馥、杨亚妹、向海、胡清华、夏慧青、陈华燕、林镇明、陈小婷、李明珠、陈文宜、唐凯、邓秀红、黄学孝、梁醒、韦茹玉、古振辉、赵晓红、龚荣莲: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79案,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04民初10713、10716、10722-10724、10727、10730-10733、10735、10736、10738、10740、10742、10743、10745、10747、10748、10751-10755、10760、10764-10766、10769-10773、10776、10778号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负担。
(2024)粤0104民初10714、10715、10717-10721、10725、10726、10728、10729、10734、10737、10739、10741、10744、10746、10749、10750、10756-10759、10761-10763、10767、10768、10774、10775、10777、10779-10787、10789、10790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费用,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 联系电话:020-89331870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