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民初20223号
莫婷婷: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0223号原告叶俊杰诉你(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莫婷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俊杰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6000为本金,自2024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4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3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2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莫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梁法官 、王助理 电话:020-89331871、8933187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