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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诉前调21798号原告苏颖琪诉被告刘铭芳、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1-12 09: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54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颖琪诉被告刘铭芳、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刘铭芳、刘强: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诉前调21798原告苏颖琪诉被告刘铭芳、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51950及利息22750(逾期利息按每日0.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第5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0-8933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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