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钟丽娟: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31078号[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粤0104民诉前调16183号]原告周浩潜与被告钟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浩潜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250元。二、驳回原告周浩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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