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民初22098号
张慧琳: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2098号原告伍珊珊诉你(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慧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珊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慧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梁法官 、王助理 电话:020-89331871、8933187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