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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11796号原告张金兰与被告梁泽威、农晓梅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1-13 20:4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95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4民初11796号

梁泽威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兰与被告梁泽威、农晓梅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初1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晖名下奔驰牌小型车辆(车牌号码:粤A0377S,车辆型号为BJ7181V,车辆识别代号为LE4GF4JB3BL132167)由原告张金兰、被告梁泽威各继承取得1/6份额所有权,被告农晓梅继承取得4/6份额所有权。原、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配合对方办理上述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继承人李晖名下工商银行账号(6222 0036 0210 3372 425)存款及利息由原告张金兰、被告梁泽威各继承取得1/6份额,被告农晓梅继承取得4/6份额。被告农晓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金兰、被告梁泽威各返还591.09元;

三、驳回原告张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08.3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张金兰负担26951.15元,被告农晓梅负担925.78元,被告梁泽威负担231.44元。

请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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